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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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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眾捷運系統受主管機關監督事項如左: 一、營運機構之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全部或部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 二、營運狀況、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 三、兼營附屬事業。 四、旅客運價及聯運運價。 五、聯運業務。 六、財務及會計。 七、服務水準。 八、行車安全及保安措施。 九、其他有關指定之事項。
  2. 2.前項監督事項,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實施主動監督管理,其實施要點由該機構訂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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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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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宣告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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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受主管機關監督事項如左: 一、營運機構之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全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