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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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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左列項目,訂定服務指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一、安全:事故率、犯罪率、傷亡率。 二、快速:班距、速率、延滯時間、準點率。 三、舒適:加減速變化率、平均承載率、通風度、溫度、噪音。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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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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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左列項目,訂定服務指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