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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左列項目,訂定服務指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一、安全:事故率、犯罪率、傷亡率。 二、快速:班距、速率、延滯時間、準點率。 三、舒適:加減速變化率、平均承載率、通風度、溫度、噪音。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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