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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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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機構受理申請投資土地開發案件時,應就申請投資書件先行審查,所備書件不合規定且屬契約必要之點者,執行機構應詳為列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視為放棄投資申請。
  2. 2.執行機構受理前項完成補正之申請案件,應於三個月內會同有關機關就申請資料完成審查或評選,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土地開發計畫。但申請案件須變更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案情繁複者,得延長之。
  3. 3.前項審查或評選得通知申請人或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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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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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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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 17 條規定:「執行機構受理申請投資土地開發案件時,應就申請投資書件先行審查,所備書件不合規定且屬非契約必要之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