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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三章 土地取得程序、開發方式及投資人甄選程序

§ 10–156

11
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用地屬私有而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經執行機構召開會議依優惠辦法協議不成時,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12
市地重劃方式取得開發用地時,由主管機關擬定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該管市地重劃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14
  1. 開發用地由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公告徵求投資人合作開發之。
  2. 主管機關與投資人合作開發者,其徵求投資人所需之甄選文件由執行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15
  1.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徵求投資人時,申請人應於公告期滿後一個月內,依甄選文件備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及申請保證金,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法人名稱、主事務所、代表人姓名,申請土地開發之地點及範圍。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財力證明文件或開發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及類似開發業績證明文件。
  2. 前項財力及開發資金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