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用地屬私有而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經執行機構召開會議依優惠辦法協議不成時,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根據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11條,若開發大眾捷運系統所需用地屬於私有,且無法透過協議價購方式成立協議時,執行機構可以依法報請主管機關進行徵收。這項規定對於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用地的取得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資料: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及相關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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