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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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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用地屬私有而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經執行機構召開會議依優惠辦法協議不成時,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11條,若開發大眾捷運系統所需用地屬於私有,且無法透過協議價購方式成立協議時,執行機構可以依法報請主管機關進行徵收。這項規定對於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用地的取得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資料: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及相關實務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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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 11 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用地屬私有而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經執行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