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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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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徵求投資人時,申請人應於公告期滿後一個月內,依甄選文件備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及申請保證金,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法人名稱、主事務所、代表人姓名,申請土地開發之地點及範圍。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財力證明文件或開發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及類似開發業績證明文件。
  2. 2.前項財力及開發資金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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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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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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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 15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徵求投資人時,申請人應於公告期滿後一個月內,依甄選文件備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