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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取得程序、開發方式及投資人甄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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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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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依前條規定辦理徵求投資人時,申請人應於公告期滿後一個月內,依甄選文件備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及申請保證金,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
住所
或
居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
法人
名稱、主事務所、
代表人
姓名,申請土地開發之地點及範圍。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財力證明文件或開發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及類似開發業績證明文件。
前項財力及開發資金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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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土地開發之規劃及容許使用項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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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取得程序、開發方式及投資人甄選程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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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申請投資表件及審查程序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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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監督、管理及處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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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獎勵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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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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