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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開發用地由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公告徵求投資人合作開發之。
  2. 主管機關與投資人合作開發者,其徵求投資人所需之甄選文件由執行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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