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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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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土地開發用地時,由主管機關擬定區段徵收計畫及徵收土地計畫書,送請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13條,當主管機關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土地開發用地時,必須擬定區段徵收計畫及徵收土地計畫書,並送請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依照法律第七條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根據法條的規定,這表示在進行區段徵收時,有關主管機關必須遵循法律所定的程序,並且經過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的審核和批准方可進行相關的辦理。具體執行時,應參照當時相關的最新法律和法規文件,並且根據相關的案例進行適當的審核和批准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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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 13 條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土地開發用地時,由主管機關擬定區段徵收計畫及徵收土地計畫書,送請該管區段徵收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