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土地開發用地時,由主管機關擬定區段徵收計畫及徵收土地計畫書,送請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辦理。
根據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13條,當主管機關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土地開發用地時,必須擬定區段徵收計畫及徵收土地計畫書,並送請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依照法律第七條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根據法條的規定,這表示在進行區段徵收時,有關主管機關必須遵循法律所定的程序,並且經過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的審核和批准方可進行相關的辦理。具體執行時,應參照當時相關的最新法律和法規文件,並且根據相關的案例進行適當的審核和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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