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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履約保證金,申請人應以現金逕向執行機構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或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 二、無記名政府公債。 三、設定質權予執行機構之銀行定期存款單。 四、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 五、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六、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2. 前項保證金於計畫範圍內之工程完成百分之五十後,無息退還二分之一,開發計畫建築物全部領得使用執照後,無息退還原保證金之四分之一,餘款於不動產登記完畢,並交付所有人後十日內,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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