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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監督、管理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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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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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開發計畫要求設置之公共設施建築及維護費用,由投資人負擔或視合作條件依協議比例分擔,並由執行機構或該公共設施
主管機關
代為施工或派員協助監督施工。
前項屬道路、人行陸橋及地下穿越道之公共設施;應於興建完成後將該部分之產權捐贈各該公共設施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並交由公共設施主管機關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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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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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土地開發之規劃及容許使用項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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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取得程序、開發方式及投資人甄選程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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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申請投資表件及審查程序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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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監督、管理及處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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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獎勵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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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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