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土地之開發時,執行機構應擬定開發範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根據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6條,執行機構在辦理土地開發時,必須擬定開發範圍,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建設計畫涉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執行機構必須提交開發範圍計劃給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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