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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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於確定捷運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時,應將穿越部分使用之空間範圍,以適當之圖說公告之。前項穿越部分之空間範圍,穿越土地之上空者,以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加六公尺為使用邊界;穿越土地之地下者,以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加三公尺為使用邊界。但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在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公共使用土地內者,以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為使用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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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2條,當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確定需要穿越公、私有土地的上空或地下時,應當將穿越部分使用的空間範圍公告出來。對於穿越土地上空的部分,使用邊界應當是以捷運工程構造物的外緣再加上六公尺;而對於穿越土地地下的部分,使用邊界應當是以捷運工程構造物的外緣再加上三公尺。然而,如果捷運工程構造物的外緣位於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公共使用土地內,那麼使用邊界就以捷運工程構造物的外緣為使用邊界。 在這裡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根據大眾捷運法的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因路線工程需要穿越土地上空或地下時,應當將穿越部分使用的空間範圍公告出來,以便相關人士知曉。
- 主管機關名詞
- 緣名詞
- 第十八條條文
- 大眾捷運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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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