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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 18 條(因施工需要使用河川溝渠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因施工需要,得使用河川、溝、涵洞、堤防、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但應事先通知各有關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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