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工程之施工,主管機關應協同管、線、下水道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有關主管機關,同時配合進行。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建設工程之施工,應協同管、線、下水道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有關主管機關,同時配合進行。
立法理由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與管線、下水道、道路、橋樑等公共設施關係密切,爰參考下水道法第十二條,規定其施工應同時配合進行,以利都市之健全發展。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工程之施工,主管機關應協同管、線、下水道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有關主管機關,同時配合進行。
立法理由刪除現行條文「路線」兩字,以擴大本條適用範圍。另外,「應協同」前增列「主管機關」等字。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與管線、下水道、道路、橋樑等公共設施關係密切,爰參考下水道法第十二條,規定其施工應同時配合進行,以利都市之健全發展。
刪除現行條文「路線」兩字,以擴大本條適用範圍。另外,「應協同」前增列「主管機關」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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