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穿越河川,其築墩架橋或開闢隧道,應與水利設施配合;河岸如有堤壩等建築物,應予適度加強,並均應商得水利主管機關同意,以防止危險發生。
根據大眾捷運法第16條,當大眾捷運系統路線需要穿越河川時,必須與水利設施進行配合。如果河岸上存在堤壩等建築物,則需要適度加強,並且必須經過水利主管機關的同意,以防止危險發生。參考資料是大眾捷運法 第16條,這項法條強調了在大眾捷運系統建設中對於穿越河川的注意事項,以確保安全和水利設施的配合。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穿越河川,其築墩架橋或開闢隧道,應與水利設施配合;河岸如有堤壩等建築物,應予適度加強,並均應商得水利主管機關同意,以防止危險發生。
立法理由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如需穿越河川,為保護水道及防洪禦潮,特參考鐵路法第十五條,明定應配合水利設施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危險之發生。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如需穿越河川,為保護水道及防洪禦潮,特參考鐵路法第十五條,明定應配合水利設施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危險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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