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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其開工及竣工期限,應由中央工程建設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不能依限開工或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展期。
  2. 路網全部或一部工程完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經核准,不得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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