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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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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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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第六條、第七條
禁止或限制之行為,捷運
主管機關
得商請當地該管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或行為人命其限期改善、修改、停工或拆除,申請人、起造人或行為人屆期不辦理者,依
行政執行法
辦理。
無當地該管主管機關者,前項處分由捷運主管機關為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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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禁建限建範圍之公告、劃定、變更及廢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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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禁建限建範圍及其管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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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廣告物及工程行為之審核及管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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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禁建範圍內原有或施工中建築物、廣告物或障礙物之處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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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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