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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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保險人遇有危險增加之情形,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 2.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前項所稱之危險增加: 一、軌道嚴重磨損。 二、大眾捷運系統有新增加危險之設備時。 三、及其他為保險契約基礎之原危險狀況改變,而嚴重對保險人不利之情形。
- 3.被保險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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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