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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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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契約所載之相關事項,遇有任何變更,或保單權益之轉讓,被保險人應於事前或知悉後,以書面通知保險人。
  2. 2.前項變更或轉讓,須經保險人簽批後始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11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有義務在保險契約相關事項有變更或保單權益轉讓時,事前或知悉後需以書面通知保險人。這表示當保險契約的內容有任何變更或保單權益有轉讓時,被保險人必須提前或知悉後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舉例來說,如果被保險人的個人資料、聯絡方式等有任何變更,他必須立即通知保險人以更新資料。 第二項規定任何變更或轉讓須經保險人簽批後始生效力。這表示任何變更或轉讓必須經過保險人的簽批才能生效。舉例來說,如果被保險人希望將保單權益轉讓給他人,則需經過保險人的簽批方可生效。 參考資料來自《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並且根據最新的保險法規進行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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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11 條規定:「保險契約所載之相關事項,遇有任何變更,或保單權益之轉讓,被保險人應於事前或知悉後,以書面通知保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