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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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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訂定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2. 2.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3. 3.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10 條的相關法規和釋義。

  • 要保人名詞
  • 故意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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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10 條規定:「訂定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