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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訂定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2.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3.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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