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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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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保險契約之約定,應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時,悉以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項下之保險金額為限。其能以較少金額解決者,應依該較少金額賠償之。該項目下保險期限內之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所負責之最高額度。
  2. 2.前項保險期間內累積賠款金額達到「保險期間內之保證金額」時,保險契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視為自動續約一年。保險人依據保險單應負之賠償責任,不因被保險人宣告破產或喪失償付能力而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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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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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2 條規定:「經保險契約之約定,應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時,悉以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項下之保險金額為限。其能以較少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