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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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次保險事故,須先行負擔約定之自負額,保險人僅對於超過自負額部份之賠款負賠償之責。
- 2.前項約定之自負額部份,被保險人不得以加繳保險費或其他方式免除,亦不得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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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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