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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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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依據第十條規定解除契約時,應以書面並詳申理由,通知被保險人及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26 條的解釋,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保險人解除契約權應在知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否則消滅。另外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被保險人對於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對方得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這些規定都是保險合約中的解約程序及通知程序,需由保險人以書面並詳說明原因通知被保險人及主管機關。這些規定的具體運作方式及其在案例中的應用,需要參照最新的相關法律文件及判例做進一步的分析。

  • 第十條條文
  • 解除契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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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26 條規定:「保險人依據第十條規定解除契約時,應以書面並詳申理由,通知被保險人及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