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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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因前條事由而解除者,保險人對業已受領之保費,不予返還;對業已到期之保費,得請求被保險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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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保險契約因前條事由而解除者,保險人對業已受領之保費,不予返還;對業已到期之保費,得請求被保險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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