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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契約因前條事由而解除者,保險人對業已受領之保費,不予返還;對業已到期之保費,得請求被保險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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