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契約得隨時由被保險人終止,保險人亦得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終止契約: 一、被保險人未依本契約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交付保險費,而經保險人定期催告,仍不交付者。 二、被保險人之大眾捷運系統經營權發生變動者。 三、被保險人之大眾捷運系統經營機構,經府命令停業、解散或清算者。 四、被保險人違背第十二條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