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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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得隨時由被保險人終止,保險人亦得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終止契約: 一、被保險人未依本契約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交付保險費,而經保險人定期催告,仍不交付者。 二、被保險人之大眾捷運系統經營權發生變動者。 三、被保險人之大眾捷運系統經營機構,經府命令停業、解散或清算者。 四、被保險人違背第十二條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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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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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催告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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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