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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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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得隨時由被保險人終止,保險人亦得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終止契約: 一、被保險人未依本契約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交付保險費,而經保險人定期催告,仍不交付者。 二、被保險人之大眾捷運系統經營權發生變動者。 三、被保險人之大眾捷運系統經營機構,經府命令停業、解散或清算者。 四、被保險人違背第十二條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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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催告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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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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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28 條規定:「保險契約得隨時由被保險人終止,保險人亦得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終止契約: 一、被保險人未依本契約第九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