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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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依據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應訂十五日以上期間,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與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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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保險人依據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應訂十五日以上期間,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與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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