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契約因可歸責被保險人之事由而終止者,其未期滿之保險費,保險人依照全年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保險契約經保險人基於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終止者,保險人對業已受領之保費不予返還,對已到期未交付之保費,得請求被保險人交付。
  2. 保險契約經被保險人終止者,其未期滿之保險費,保險人依照短期費率之規定退還。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