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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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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對於因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事故發生,而給付賠償金給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之人後,不得代位受害人向被保險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得向被保險人追償: 一、損害係由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者。 二、因被保險人怠於履行第十五條之救助義務,致損害擴大者,其擴大之部分。 三、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而為賠償請求時,有任何詐歉、隱匿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四、保險人基於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對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人所給付之賠償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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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償名詞
  • 損害賠償請求權名詞
  • 故意名詞
  • 第十五條條文
  • 第二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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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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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31 條規定:「保險人對於因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事故發生,而給付賠償金給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之人後,不得代位受害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