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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如另有其他保險重複承保時,保險契約優先賠付,不適用比例分攤。
  2.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優先賠付後,得向其他保險人請求比例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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