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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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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付之賠償金額確定後,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2. 2.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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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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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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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33 條規定:「應付之賠償金額確定後,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