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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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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三、因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四、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調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自己管理、控制,或向人租借、代人保管之財物,受有損失時之賠償責任。 七、因受害第三人(無論旅客或非旅客)之故意、或鬥毆、或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逮捕所發生之自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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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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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騷擾名詞
  • 承受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故意名詞
  • 逮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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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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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5 條規定:「保險人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