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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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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下列受害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如為團體,其負責人。 二、被保險人之家屬及其
受僱人
。 三、大眾捷運設施從事安全檢查之專業技術或
主管機關
指定單位所派遣之人員。
前項各款所列人員,如以旅客身分進入搭乘車處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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