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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指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經被保險人許可或僱用而對大眾捷運系統從事操作、管理或維修之人,視為被保險人。 二、「行車事故」指被保險人所有、使用、管理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專用路線,致有人受傷、死亡或財物損壞之事故。至「其他事故」則指因火災、水災、擠壓等事故所造成之死傷財損而言。 三、「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傷亡個別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而言。如在同一次意外事故內傷亡人數超過一人時,承保公司之賠償責任,僅以本保險單所載「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之保險金額為限,並仍受「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之限制。 四、「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所有受損之財物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而言。 五、「保險期間內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賠償請求次數超過一次時,承保公司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而言。 六、「旅客」指搭乘大眾捷運公司車輛,或持有其有效票證,並進出搭乘車處所大廳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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