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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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捷運公司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應於辦理招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變更設計、驗收等事項一定期限前,檢具相關文件送達審計機關。
- 2.前項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其有技術性或系統一貫性不能公告招標者,得由捷運公司董事會決定,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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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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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509 制定)
捷運公司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應於辦理招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變更設計、驗收等事項一定期限前,檢具相關文件送達審計機關。 前項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稽察一定金額之上,其有技術性或系統一貫性不能公告招標者,得由捷運公司董事會決定,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一、捷運公司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審計事項,原則上適用當時稽察程序法令之規定辦理,爰訂定第一項。 二、為使捷運系統維護及汰舊換新維持安全標準及系統一貫性,並兼顧營運安全及企業化經營,爰於第二項特明定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有技術性或系統一貫性不能公告招標者,得由捷運公司董事會決定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 三、本條第二項所稱稽察一定金額,係指依審計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 送達名詞
(0860509 制定)
一、捷運公司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審計事項,原則上適用當時稽察程序法令之規定辦理,爰訂定第一項。 二、為使捷運系統維護及汰舊換新維持安全標準及系統一貫性,並兼顧營運安全及企業化經營,爰於第二項特明定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有技術性或系統一貫性不能公告招標者,得由捷運公司董事會決定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 三、本條第二項所稱稽察一定金額,係指依審計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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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