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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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前已由捷運公司或其籌備機構進用之人員,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三年內,依法進用、資遣或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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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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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509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由捷運公司或其籌備機構進用之人員,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三年內,依法進用、資遣或退休。
立法理由為保障本條例施行前捷運公司籌備處或捷運公司在職人員之權益,以漸進方式使原銓敘有案之人員依法進用、資遣或退休。
- 資遣名詞
(0860509 制定)
為保障本條例施行前捷運公司籌備處或捷運公司在職人員之權益,以漸進方式使原銓敘有案之人員依法進用、資遣或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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