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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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事項經捷運公司董事會通過,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公司組織規程。 二、公司年度事業計畫。 三、公司年度營業預算及決算。 四、公司資金與現金之管理、調度與運用作業規定。 五、以公司財產為擔保之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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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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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509 制定)
左列事項經捷運公司董事會通過,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公司組織規程。 二、公司年度事業計畫。 三、公司年度營業預算及決算。 四、公司資金與現金之管理、調度與運用作業規定。 五、以公司財產為擔保之借款。
立法理由為使捷運公司具有獨立之經營自主權,本條特賦與董事會對於公司之組織、事業計畫、預算及決算、資金與現金管理、以財產為擔保之借款等事項有決定權,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即可,無需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及地方議會審查,俾與其經營責任相呼應。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擔保名詞
(0860509 制定)
為使捷運公司具有獨立之經營自主權,本條特賦與董事會對於公司之組織、事業計畫、預算及決算、資金與現金管理、以財產為擔保之借款等事項有決定權,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即可,無需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及地方議會審查,俾與其經營責任相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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