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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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509 制定)
左列事項應由捷運公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規程。 二、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薪給標準。 三、公司債之發行。 四、國外借貸。
立法理由明定捷運公司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備查之事項,以利主管機關行政監督權之執行。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860509 制定)
明定捷運公司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備查之事項,以利主管機關行政監督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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