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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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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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509 制定)
捷運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董事,得不具公務員身分。 捷運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規定外,依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為期捷運公司人事靈活運用,爰明定捷運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之進用、訓練、升遷、薪給及獎懲等事項,由省(市)政府擬定人事管理辦法,以因應實際需要。
- 監察人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資遣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509 制定)
為期捷運公司人事靈活運用,爰明定捷運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之進用、訓練、升遷、薪給及獎懲等事項,由省(市)政府擬定人事管理辦法,以因應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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