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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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公司應以安全、快速、舒適及便利之服務水準,提供大眾運輸服務,以增進公共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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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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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509 制定)
捷運公司應以安全、快速、舒適及便利之服務水準,提供大眾運輸服務,以增進公共福利。
立法理由明定捷運公司之經營以提供安全、快速、舒適及便利之大眾運輸服務,增加公共福利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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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509 制定)
明定捷運公司之經營以提供安全、快速、舒適及便利之大眾運輸服務,增加公共福利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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