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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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捷運公司之資本額及股東持股比例,由路網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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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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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60509 制定)
政府投資捷運公司之資本額及股東持股比例,由路網所在地之省(市)或縣(市)政府協商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政府投資捷運公司之資本額及持股比例,其決定方式。
(0910402 修正)
政府投資捷運公司之資本額及股東持股比例,由路網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商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須與路網所在地之省政府協商訂定政府投資捷運公司之資本額及股東持股比例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509 制定)
明定政府投資捷運公司之資本額及持股比例,其決定方式。
(0910402 修正)
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須與路網所在地之省政府協商訂定政府投資捷運公司之資本額及股東持股比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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