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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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得設疾病管制局、食品藥物管理局、中央健康保險局、中醫藥委員會、衛生人員訓練所及國民健康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為辦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醫務人員實習訓練及醫學研究業務需要,得於各地區設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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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17條,本署有權設置疾病管制局、食品藥物管理局、中央健康保險局、中醫藥委員會、衛生人員訓練所及國民健康局,其具體組織以法律另行規定。另外,本署可根據民眾衛生醫療保健、醫務人員實習訓練及醫學研究業務需求,於各地區設立醫院。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本署能有效執行相關的衛生和醫療業務,以照顧民眾的健康需求。這些相關的內容都可以在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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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