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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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對於直轄市及縣 (市) 衛生機關執行本署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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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2條,行政院衛生署對於直轄市及縣(市)衛生機關執行本署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這表示衛生署有權力對地方政府的衛生機關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其執行衛生相關事務的合法性和適切性。 範例: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 2 條,可以看出行政院衛生署對地方政府衛生機關的指導、監督權力,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地方政府在衛生事務上的執行符合法律規定,可以提高公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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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