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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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3條,其表示行政院衛生署就主管事務,對於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報請行政院廢止或撤銷之。參考資料為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例如,若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衛生相關事務做出的命令或處分違反了法令或逾越了權限,行政院衛生署就有權利報請行政院廢止或撤銷該命令或處分。
- 法令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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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