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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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下列各處、室: 一、醫事處。 二、護理及健康照護處。 三、企劃處。 四、國際合作處。 五、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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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4條有關本署設下列各處、室的規定,該條的主要目的是明確行政院衛生署內部的組織架構,以確保順暢運作。根據參考資料,行政院衛生署是負責醫事相關事務的主管機關,因此各處、室的設置應符合醫療服務的需求。例如,醫事處負責醫療業務的督導,護理及健康照護處則負責護理業務以及健康照護相關事務,企劃處則負責整體企劃等。參考法條依據最新版本,並針對法條中所列明的各處、室的職掌項目,提供相關法規,以確保該法條的適正解釋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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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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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