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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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及健康照護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護理產業之輔導、獎勵及擬定事項。 二、關於長期照護及早期療育之規劃、推動事項。 三、關於照護人力發展、進修與培訓策劃事項。 四、關於山地離島地區健康照護制度之規劃、推動事項。 五、其他有關護理及健康照護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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