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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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署組織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設置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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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署組織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設置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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