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署組織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設置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7.21
廢行政院衛生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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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兼任之。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署長就本署參事、有關業務主管及專門人員派兼,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聘兼。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人至五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署法定員額內調充之。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本署有關單位主管及學者專家列席。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行政院衛生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7.2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