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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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人至五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署法定員額內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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