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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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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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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