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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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由出席委員以協商方式達成協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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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3條,開會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出席,並由出席委員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這條規定確保了在做出重要決定時有足夠的委員參與,以確保協商的公平性和達成共識。 參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組織規程,最新修訂日期: 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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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